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4261號函 修正發布第8條、第11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26條、第37條、第38 條、第41條、第50條、第5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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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本公司即通知委託人於次一營業日清償融資融券債務,註銷信用帳戶,終止融資融券契約;委託人逾期未為清償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四十七條規定處分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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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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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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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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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代理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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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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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與本公司所訂融資融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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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四條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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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第二十六條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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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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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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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申請融資額度加計其於本公司之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額度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本公司得不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但經查詢為拒絕往來者,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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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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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他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未結案者,本公司不得受理開戶。已開戶者,不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委託人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後,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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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與證券商或他證券金融事業所訂融資融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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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三條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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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八條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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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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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他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所定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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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負責人有前四項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信用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