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318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4條、第19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與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對同種證券辦理標借時,以總數同時標借,標借費用則以得標總數計算平均費用後,按每家證券金融事業得標總數計算之。
  2. 依前項標借遇有不足時,按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標借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各家分配比率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3. 本公司辦理標借、議借、標購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均按證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證券之融券餘額,依下列原則計算融券人每股所應分擔之費用後,分別向各該融券人按其融券數量計收:
    1. 一、若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簡稱借入餘額)小於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簡稱出借餘額)時,融券人不必負擔費用。
    2. 二、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大於出借餘額時,融券人負擔全數費用。
    3. 三、若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融券人應負擔費用之比例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融券餘額-融資餘額)/【(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前項費用,本公司得自各融券人之擔保價款中扣抵。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