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3182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4條、第19條之1、第26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證券,其與本公司及代理證券商簽訂同意書者,委託人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應收付之證券及款項相抵之餘額,向代理證券商辦理交割;代理證券商應代為填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代申請書)」及「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彙計表」送交本公司,不適用第十九條之規定。
  2. 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當日收盤前向代理證券商書面聲明。
  3. 第一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資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4. 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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