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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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標借或議借之融券差額證券,以非出借人名下之證券現券償還,並須辦理過戶時由本公司出具「借入證券償還證明」,並於該證券轉讓過戶聲請書上加蓋「標借證券償還」或「洽借證券償還」戳記,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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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倘毋需過戶時,本公司得免出具「借入證券償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