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議借;議借之費率以不超過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十為限。
  2. 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或匯撥至本公司在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並於議借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由本公司掣給收據。
  3. 擔保金之給付標準由本公司與出借人自行議定。
  4. 本公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二時前歸還議借之證券及給付借券費(借券費=議定單價×數量)與出借人,並向其收回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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