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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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借出日之次一營業日,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標借證券予出借人,並於上午十時前經由受託證券商給付借券費(借券費=出借單價×數量)予出借人,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應將擔保金歸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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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本公司屆期無法歸還證券所有人出借之證券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得自前項擔保金額下,經由受託證券商給付借券費予出借人,並運用擔保金餘額,補回該種證券後歸還出借人,處理後如有剩餘者,則返還本公司。但擔保金餘額不足以補回該種證券時,則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將擔保金餘額經由受託證券商交付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