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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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二時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繳存,依標借申請日當日該種標借證券之收盤價格或參考價及得標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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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繳存擔保金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得標之出借證券於標借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借出日)轉撥至本公司在集中保管事業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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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金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或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抵繳之,抵繳價值以該債券面額九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