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變更交易方法或終止上市者,應於本公司通知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透過代理證券商向本公司調換。
  2. 用為抵繳之受益憑證,有四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應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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