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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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價變動,而使委託人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本公司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