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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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已簽具融資融券現償免簽章同意書,經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委託人得免辦理現償申請書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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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委託人親自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時,應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二個月,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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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本公司委由證券商應退還委託人之融券賣出擔保價款及融券保證金,證券商應存入與委託人委託買賣帳簿劃撥交割相同之銀行存款帳戶;本公司應退還委託人之融資買進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應轉撥入委託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第三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退還,應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入第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