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申請融券,如因市價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規定限額時,本公司得在當日最高漲幅範圍內增加。
  2.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規定融券限額時,委託人信用帳戶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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