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所有條文

  1. 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本公司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及副知代理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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