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9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4年9月2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017號函修正發 布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4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40003818號函核准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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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以及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金管會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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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前項主管機關所訂每筆融資融券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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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請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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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率如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資融券尚未結清部分,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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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之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