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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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證券以及因股價漲跌所補繳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之證券,均得由本公司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運用;凡經本公司按左列情形分別發還證券時,均得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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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以現金償還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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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種抵繳證券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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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還出借人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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