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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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訂定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和各種證券安全存量之計算方式,並報請證期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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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加計安全存量達到融資餘額時,須即停止該種有價證券之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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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對代理證券商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分配表應於上午八時前送達各代理證券商,各代理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所代理之融資融券額度,非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者,應以分配表之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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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代理證券商應就前項分配表及調整分配額度之通訊內容依序建檔,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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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日將融資融券授信相關資訊充分揭露,且將前一營業日各種證券之融資融券餘額表傳真予各代理證券商,請證券商公布於其營業場所,以供市場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