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三、四、五、六款情事之一,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補繳差額經處分擔保品後,尚有不足清償之情事時,本公司之代理證券商除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外,本公司應即通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2. 委託人有前項情事時,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委託人了結其餘各筆融資融券買賣後所得之款項予以抵充,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
  3. 委託人了結其餘各筆融資融券餘額後,本公司應即終止其契約,並註銷其信用帳戶。
  4. 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有違約情事,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報後,本公司應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1. 一、委託人違約原因係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結買賣。
    2. 二、委託人係有第一項所定情事者,準用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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