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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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處分其擔保品及繳存本公司之有關款項與證券,處分之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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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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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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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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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換抵繳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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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償還融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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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償還或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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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處分委託人擔保品後,如有不足清償者,均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