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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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標購時,標購底價係以該種證券在標購日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增加百分之十五為限;並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價,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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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取得之證券,係按融券差額證券發生日,仍有該證券融券餘額者,以張為單位按比率分攤買進償還,分配後如有餘券,再按各融券人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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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