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出借人參加本公司之標借,應填妥標單,委託證券商辦理,標單內容應包含委託人姓名、受託買賣帳號、證券名稱、出借數量及出借單價;參加標借之證券以其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之證券為限。證券商接受委託時,均應辦理圈存(前一營業日已出借者除外),接受委託後,即於標單上登打時間、編號,並依標單內容依序輸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標借系統。
  2. 前項輸入時間自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開始至十二時十分止,並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前自動完成開標,開標作業完成後,證券交易所於基本市況報導或櫃檯中心資訊傳輸系統中公告標定單價及得標數量,並列印開標記錄表供本公司留存。委託人得經由受託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標借委託回報及得標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亦於下午二時起提供得標查詢功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