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公開標借融資融券差額證券時,由本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提出申請後,將標借證券之種類、數量、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前輸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標借系統,自上午九時起,由證券交易所基本市況報導或櫃檯中心資訊傳輸系統中公告。
  2. 前項標借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不超過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證券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七為限;得標順序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標借數量時,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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