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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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提供抵繳之有價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或經變更交易方法或終止上市者,應於本公司通知送達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證券,透過代理證券商向本公司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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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為抵繳之受益憑證,有四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者,應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