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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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證券商,每營業日應按融資融券買賣成交情形,編製本公司規定之各項表報及電腦媒體資料,在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有關交易報表輸入其電腦主機時間前送本公司,憑以彙編「信用交易交割清單」,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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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繳付之融資自備價款,代理證券商應依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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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應繳付之融券保證金,由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繳存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委託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者,由代理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繳交本公司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