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委託人融資,應按買進成交價金乘以規定比率計算融資金額(未滿千元部分不予計算),予以融資;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
  2. 本公司對委託人融券,應按賣出成交價金乘以規定成數計收保證金(未滿百元部分以百元計算),依賣出之證券種類、數量,予以融券;並以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全部作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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