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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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本公司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及副知代理證券商。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