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業字第 002號函修正發 布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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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融資融券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券之委託人及認售權證之發行人(以下稱委託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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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售權證發行人為避險之需求,得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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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委託人應具備之條件,由本公司擬訂,報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