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 902014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 10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51802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中心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2. 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如屬重大訊息者,其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3. 本中心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櫃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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