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7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7月2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證買賣中心 (91)證櫃上字 第2944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1年7月 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10003943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另已公開財務預測之股票上櫃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輸入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
    2. 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3. 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4.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5. 五、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6. 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7. 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8. 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
    9. 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10. 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11. 十一、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12. 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13. 十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14. 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15. 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16. 十六、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17.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三)去年度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四)除第三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2. 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另已公開財務預測之股票上櫃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輸入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
    2. 二、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3. 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股東會確認後一日內。
    4. 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檢送該等資料向本中心申報,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5. 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6. 六、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有關資料輸入。
    7. 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8. 八、上櫃公司僑外人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初次上櫃或上櫃公司於增、減資除權時輸入。
    9. 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10. 十、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之數量每累積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或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三億元、買回期間屆滿(執行完畢)及辦理銷除(轉讓)股份資料:應於申報日後二日內輸入。
    11. 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12. 十二、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法人本身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相關資訊異動時輸入。
  3. 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
  4.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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