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9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173 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8年9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 9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40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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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收取手續費,本公司提供有價證券市場借貸服務,應收取借貸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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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及其費率由本公司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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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依「本公司借券系統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計收方式一覽表」(附表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