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800173 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並自108年9月3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 9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402號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係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之國內成分證券,及已發行下列金融商品之標的證券在我國上市(櫃)者:
    1.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2. 二、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3. 三、海外存託憑證。
  2.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若有附表四所列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重點專區」指標項目之任一情事者,除列為變更交易或處以停止買賣者,依其公告之實施日期外,其餘均自次一營業日起停止其借貸交易。上開專區指標如有修正,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調整附表內容。
  3. 合於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借貸標的,不包括以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4. 第一項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由本公司公告,本公司並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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