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6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23 21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第12條、第32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 0016339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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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交易人申請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時,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確認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一切債務均已結清時,同意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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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