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6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23 21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第12條、第32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 0016339號函准予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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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上所載公司名稱、代理人、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扣繳稅率、銀行帳號、地址或通訊處、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應經由證券商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並以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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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交易申請人未為書面、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者,本公司仍依原有登記資料辦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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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借貸交易人未依前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借貸交易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