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113 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6條、第57條、第61條至第63條條文,並自103年6 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1840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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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券差額借用期間,如證券商亦就同種有價證券向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轉融券時,就標借、議借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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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因當沖交易券差代為辦理標借、議借,就所取得有價證券之分配,依證券金融事業有關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下午六時前,經由本公司應付當沖券差申報平台將有價證券撥轉至證券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返還時,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