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113 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6條、第57條、第61條至第63條條文,並自103年6 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1840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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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證券金融事業對同種有價證券辦理標借時,以總數同時標借,標借費用則以得標總數計算平均費用後,按每家證券金融事業得標總數計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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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標借,遇有不足時,則先按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融資融券交易券差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各家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如仍有餘量,再就各證券金融事業申請當沖交易券差數量之比例並依上述原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