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6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113 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6條、第57條、第61條至第63條條文,並自103年6 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18402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之某種有價證券融券、借券餘額與轉融通餘額之合計數,超過證券金融事業自有有價證券、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及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有價證券,經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後尚有不足時(以下簡稱融資融券交易券差),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客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先賣出後買進之未完成沖銷部位(以下簡稱當沖交易券差),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向該種有價證券所有人標借;若再有不足,於下午二時前,洽特定人議借。
  2. 依前項程序所取得有價證券之數量仍有不足時,除當沖交易券差外,證券金融事業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委託證券商在本公司辦理標購。
  3. 前二項標借、議借及標購作業,除因發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停止過戶外,於停止過戶開始日前第二個營業日停止辦理。
  4. 前項營業日之計算,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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