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6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300113 6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6條、第57條、第61條至第63條條文,並自103年6 月30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 第103001840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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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規範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分為下列三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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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出借人(以下合稱「借貸交易人」)依本公司公告之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借券系統依第十九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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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競價交易:由借貸交易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自定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經本公司借券系統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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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借交易:由借貸交易人自覓相對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費率及其他借貸條件之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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