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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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後,由證券金融事業人員將標借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前輸入本公司標借系統,並由本公司自上午九時起,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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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標借有價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標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七為限;並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股數超過所需標借股數時,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