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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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借券證券商之借券擔保金支付,如有不足,即處分其抵繳擔保品或行使權利取償或為必要之支付;其抵繳擔保品之處分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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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銀行保證為抵繳擔保品者,由本公司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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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質中央登錄公債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之「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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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分抵繳擔保品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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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抵繳擔保品所得款項,抵償欠款後之剩餘款項,返還借券證券商;處分所得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證券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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