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其計算採逐日逐筆,以未結清標的證券數量乘每日收盤價格再乘以成交費率後加總定之。借券費用總額,由證券商於借券人還券了結後收付。
  2. 借券期間為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日起至還券日前一日止,還券日如非營業日者,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還券日。遇假日之借券費用計算準用前項規定。
  3. 定價、競價交易若係經出借人同意續借者,其借券費用繼續累計至還券了結後收付。
  4. 定價、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結清該筆借券已發生之借券相關費用。議借交易之借券人於借貸存續期間提前部分還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先行支付該還券部分之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
  5. 議借交易借券費用之計算及收付方式,由借券人、出借人雙方自行議定,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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