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

  1.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人申請更換擔保品,應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先行提交替代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供等值內之擔保品(擔保證券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折價計算)。
  2. 借券擔保品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證券商轉知借券人於次一營業日更換擔保品。
    1. 一、擔保證券有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變更交易方法、減資、停止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櫃)之情事者。
    2. 二、履約保證銀行有失卻清償能力、依法接管、清理、聲請重整或破產,或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重整,或其他嚴重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3. 三、其他足致擔保品價值或變現性低落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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