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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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之借券申報、出借申報,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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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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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申報數量不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全部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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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申報數量超過借券申報數量時,出借之申報,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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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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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申報數量不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全部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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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申報數量超過出借申報數量時,借券之申報,按輸入時序依次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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