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010 8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3條之1、第34條、第47條、第51條、第55條、第5 7條、第59條、第62條及第7條條文之附件一;並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900 58167號暨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00000241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

  1. 借貸交易人與證券商間、借貸交易人與本公司、證券商與本公司間,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權利義務,應以主管機關有關證券借貸之函令、本借貸辦法及相關章則、通函,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作為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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