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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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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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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出借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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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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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之申請以出借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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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出借費率,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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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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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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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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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借券費率、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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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百分之一百四十,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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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借券費率(以更改之時間為委託時間)、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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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