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本公司得委託證券商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2. 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3. 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
  4. 借券人對本公司處分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不得異議。
  5. 本公司經處分擔保品後,不足清償欠款者,以及因處理相關事宜所生之有關費用,均向借券人追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