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2.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以其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作為本公司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品者,應於停止過戶前四個營業日前更換之,以確保前項作業之正確性,未辦理更換致產生股東權爭議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自行負責。
  3.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依原出借條件之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還券要求,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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