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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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依下列方式償還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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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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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於發放日之五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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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於發放當日經由證券商將現金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並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供確認後,由本公司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經由證券商轉付給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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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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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於最後過戶日後經由證券商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應於本公司通知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選擇以有價證券或等值之現金歸還,並輸入本公司借券系統後,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另於發放日之三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上述出借人若逾期未選擇,本公司則歸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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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歸還有價證券必須在發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中撥付給出借人;若歸還等值之現金,則應以除權參考價計算金額,於發放日依現金權益處理方式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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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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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於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期限屆滿前五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出借人,出借人應於認購期限屆滿前三個營業日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表達認購意思,並將價款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轉交借券人代為認購或於市場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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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於新發行有價證券發放日之三個營業日前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借券人必須在發放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中撥付給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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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出借人逾期或未表達認購意思,或表達認購意思後未於期限內繳交認購價款,即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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