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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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提出借券申請時,應提交所借有價證券當日開盤參考價計算之市值達擔保規定比率之擔保品給本公司,於成交後逐日逐筆計算其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倘有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經本公司通知借券人之代理證券商後,借券人應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補繳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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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維持率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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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維持率等於擔保品抵繳總值減去相關應付借券費用後,除以擔保範圍總值,再乘以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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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品抵繳總值等於有價證券擔保品最近一次收盤價或最近一次次日參考價、或中央登錄公債面額乘以數量,乘以折價比率後,加上現金擔保品總值,再加上銀行保證總值之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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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範圍總值等於所借有價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或最近一次次日參考價乘以擔保數量,加上應返還之現金股利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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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數量等於所借有價證券借入數量加上除權後應返還之股票股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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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價證券市值應按最近一次收盤價或最近一次次日參考價計算,惟於各有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其擔保品有價證券市值則以各當日收盤價或次日參考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或次日參考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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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之折價比率為上市有價證券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六折計算;中央登錄公債之折價比率為九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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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折價比率,本公司得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