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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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提供擔保品,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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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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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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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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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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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擔保品提供之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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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由借券人直接劃撥存入本公司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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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借券人經由證券商申請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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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並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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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與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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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成交後,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借券人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移轉給本公司作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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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擔保品,本公司得視擔保品之市場流動性與風險狀況拒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