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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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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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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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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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