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096000070 8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章章名及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 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第26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 、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7條條文; 其中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 、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 2項除外)、第38條、 第40條、第43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 3項除外),自即日起實 施;其餘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3項,以及第6條原條 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 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配合電腦系統之修改,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50146 298號函)(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096020261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22條、第36條第2項、第47條第 3項,以及第6條原條文「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 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之刪除部分,訂自96年7月2日起正式實 施;配合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建置電腦系統 訂自同日上線)

所有條文

  1.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與證券商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報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1. 一、借券人、出借人同意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暨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相關規約章則,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2. 二、證券商得隨時將借券人、出借人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明細、有價證券借貸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本公司或供查閱。
    3. 三、證券商應將借券人、出借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函報本公司並配合本公司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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