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65010號令修正公布第17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2.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1. 一、各級民意機關。
    2. 二、司法機關。
    3. 三、監察機關。
  3.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1.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2.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3.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4.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5.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7.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8.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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